2008年6月2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偷来真的认定书 签上交警的名字
有人居然这样伪造事故认定书骗保
本报记者 陈卓 通讯员 汤秋生 潘子菁

  有人请他们帮忙修车并办理保险理赔,他们竟然从交警部门盗得空白事故认定书,通过伪造事故认定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方式骗得保险赔款。
  近日,海宁市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4个月和3年6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

  为做“业务”偷来事故认定书
  沈某外号“小胖”,曾在一家保险公司从事车辆保险业务,但因为没有保险业务员资格证书,后来便挂靠在公司其他业务员名下开展“业务”,收取提成。郑某则在海宁开设了一家汽车修理部。去年3月,小胖认识了郑某。不久,两人一拍即合,成了合作关系:由小胖帮郑某“拉生意”,郑某给小胖好处费。
  7月,徐某的本田轿车被损坏,因为没有及时报警,徐某就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找到小胖,小胖答应帮其修车并办理保险理赔。小胖把车开到了郑某的汽车修理部。因为徐某要求全车喷漆,小胖和郑某考虑到在没有新的保险事由的情况下将车全部维修好可能会亏本,商量后决定制造一起新的交通事故,再找保险公司理赔。
  某天凌晨,他们找人制造了一起本田轿车与路边货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报警后,交警赶到现场,却发现这辆车没有按时验车。交警最终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之后,小胖就想去“搞”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来。
  8月初的一天,小胖去了海宁交警事故中队的办公室,原本想趁人不注意偷一份空白的事故认定书,恰巧办公室里没有人,他又看见有两本新的事故认定书放在办公桌边的矮柜上,就顺手牵羊偷了一本。
  当天,小胖就去了郑某的修理部,把刚偷来的空白事故认定书给郑某,并对他讲明是从交警队偷出来的。两人填好了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代签了当事人的名字和民警的名字。
  交通事故认定书伪造好后,理赔成功,郑某和小胖进行了分赃。

  25次骗保得款7万元
  这次得手让小胖和郑某尝到了甜头,两人产生了借机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理赔款的念头。
  当月,他们就合作做了第二笔“生意”。小胖和郑某用处理徐某车辆同样的办法,以一辆菲亚特轿车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理赔,再次成功。郑某因此得款6195元。
  去年11月,小胖、郑某以别克轿车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理赔,得款5160元,其中小胖分得3000元。
  法院查明,2007年8月至11月间,小胖和郑某利用车辆所有人直接委托或通过他人联系后让他们帮忙修车并办理保险理赔等机会,采用伪造事故认定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方式骗取保险公司信任,先后25次向相关保险公司索赔,共计金额82400余元。其中,既遂21起,得款70400余元,未遂4起,价值11900余元。小胖分得赃款28050余元,郑某分得赃款40970余元。

  东窗事发双双受罚
  12月4日,小胖所挂靠的保险公司拿着一份签有盐官交警中队韩某(经查是伪造)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到海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发现,其中有多处可疑点。大队通过查寻,发现这份认定书为事故处理中队一民警领用,但整本认定书已经找不到,怀疑可能被盗。于是,大队将整本事故认定书的编号发至每个保险公司进行查询,发现有多起不属于事故处理民警开出的事故认定书已拿到各个保险公司理赔。
  大队马上报案,公安局展开调查,并以保险诈骗案立案侦查。不久,犯罪嫌疑人小胖、郑某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案件告破。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胖、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两人基于概括性故意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共同承担犯罪的结果。归案后,两人均能坦白交代,自愿认罪,且退出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未遵守规定可能造成不当得利
  检察官认为,本案中不少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护现场,他们可能因为图一时省事,也可能是认为在外地处理事故会对自己造成不利,因此往往是在第二天或者更久以后找到相关人员要求对车子进行理赔,这实际上是违反保险规定的。虽然这些车主可能最终拿到了理赔款或者车子得到了维修,但是他们在程序上都是不合法的。车主取得了不当利益,却造成了保险公司的损失,在法律上,这些车主构成了不当得利,保险公司随时可以要求车主返还所得利益。
  而本案中还有一些车主在交通事故后的第一时间报了案,并联系了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这种情况下,车主遵守了相关保险规定,不管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是通过其他无资质人员(如本案中的小胖)还是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了理赔款,车主具有善意,此时保险公司如因骗保而受到损失,只能进行内部追偿,与车主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该案中车主的两种不同做法,产生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效果,值得广大车主们反思。